1.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光源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,适用于我国生产的各类电光源。 3.分类原则:a.电光源总的分为白炽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两大类。场致发光光源和半导体光源未包含在内。 b.白炽光源类中,按用途分类,卤钨灯自成一类。c.气体放电光源类中,按发光原理或填充物分类。 4.型号命名方法: a.源的型号命名包括五部分。第一部分为字母,由表示光源名称主要特征的三个以内词的汉语拼音字母组成;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一般为数字,主要表示光源的电参数;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为字母或数字,由表示灯结构特征的1~2个词头的汉语拼音字母或有关数字组成。表示玻壳形状或灯头型号特征的字母应符合QB 1112 和QB2218的规定,某些已用其他字母表示特征的仍可用该字母。第四和第五部分作为补充部分,可在生产或流通领域中使用时灵活取舍。 b.型号的各部分直接编排。当相邻部分同为数字时,用短横线"-"分开;同一部分有多组数字时,用斜线"?"分开;相邻同为字母时,用圆点"."分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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